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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姜汉中与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姜汉中,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84-3号申请执行人:姜汉中。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康成。申请执行人姜汉中与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日,姜汉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截止2015年5月15日,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姜汉中货款952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受理费1530.5元、执行费1328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