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洙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莒南县相鑫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孙乃祥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莒南县相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相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韩军,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孙祖镇邢家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孙乃祥,经理。被申请人:孙乃祥,职工。被申请人:莒南县相沟五彩玫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相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溢洲,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莒南县相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孙乃祥、莒南县相沟五彩玫瑰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地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银行存款、车辆等价值2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处、木工机器设备10台、碾米机一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军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