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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全录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全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9号罪犯陈全录,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甘肃省岷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作出(2005)岷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全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6年3月22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1月28日,本院以(2008)定中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27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9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工件喷漆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取得电焊初级等级证书。获奖分412.5分,受监狱表扬10次,记功3次,2011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2年2月29日因在生产劳动中表现突出获记功一次,2012年5月7日因在生产劳动中表现突出获表扬一次,同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7日因在设备改造中成绩突出获记功一次,同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暨代表。本次缴纳现金299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全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