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发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发侠,葛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江发侠,农民。被执行人葛婷婷,教师。申请执行人江发侠与被执行人葛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陈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葛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发侠归还6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自2014年8月4日计算至判决送达原告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一处,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外,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陈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