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程安娜、程宝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兰,程安娜,程宝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799号原告:孙秀兰。委托代理人:程宝龙。委托代理人:许飞,系原告外孙。被告:程安娜。被告:程宝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凤,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兰诉被告程安娜、程宝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秀兰负担。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黛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