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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四初字第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鸿达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4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天鸿达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445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实际营业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92号假日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谢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晓卫,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贺怀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天津天鸿达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未出庭)。被告天津世超互动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504。投资人余素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觅,天津世超互动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教师。委托代理人胡文文,天津世超互动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鸿达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世超互动教育信息咨询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