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517号原告王某某,女,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秦某,男,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秦某已由其户籍所在地搬迁至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裕盛公司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为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裕盛公司酒花二场。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秦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为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裕盛公司酒花二场,因此本案应由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