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民四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四初字第00076号原告宋某某,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麦某某,男,英国国籍,住奚丁汉劳利帕克路。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二O一四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