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刑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宏海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宏海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813号罪犯林宏海,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福建省漳州芗城区人,捕前系漳州市乐斌机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芗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宏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将赃款1667000元退赔给漳州市乐斌机械公司。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漳刑执第5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林宏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宏海自2013年3月1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达标分18分,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间有一次违规,被扣2分。另查明,罪犯林宏海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将赃款1667000元退赔给漳州市乐斌机械公司。没收财产已缴交12000元,其中上次减刑缴交7000元,本次减刑缴交5000元。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南坑街道办事处为该犯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宏海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林宏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宏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