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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方国林与胡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林,胡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514号原告方国林。被告胡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林与被告胡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林以其与被告已就还款事宜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国林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琳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林撤回对被告胡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方国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