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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代兴前与李英平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83-4号申请执行人代兴前,男,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李英平,男,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代兴前与被执行人李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英平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代兴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英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城关镇营业所卡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英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城关镇营业所卡号中的存款214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