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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883号原告:洪某某(曾用名洪某甲),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大兆,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大兆,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某某诉称:其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不牢固,陈某某隐藏洪某某开网店的电脑,致其生意受损,且自行将婚后小孩流产,导致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洪某某起诉要求:1、与陈某某离婚;2、陈某某返还彩礼2800元、价值9000元的黄金项链1条及笔记本电脑1台,并赔偿洪某某因网店歇业造成的18000元经济损失。陈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婚后双方在生活中虽有矛盾,但陈某某认为双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且陈某某并未收到洪某某的彩礼和项链,洪某某的电脑也不在陈某某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洪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8月26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其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不睦。现洪某某主张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洪某某、陈某某的身份证,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情况;2、洪某某、陈某某关于双方结婚等情况的当庭一致陈述;3、结婚证1份,证实洪某某与陈某某系合法婚姻。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洪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相恋后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系合法夫妻。洪某某主张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衡量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洪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希望洪某某与陈某某在以后的生活中,要相互关心、尊重,相互信任,克服暂时困难,共创美好家园。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