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曾克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克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克多。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克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曾克多已在博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该案同博州中院已受理的案件一并处理为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巴音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