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房金龙与被告杨建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金龙,杨建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房金龙。委托代理人房树元(系原告父亲)。被告杨建峰。原告房金龙与被告杨建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房金龙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金龙的委托代理人房树元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房金龙、被告杨建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金龙诉称,原告在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经营一餐厅。自2009年起,被告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餐厅就餐,饭后在餐费单上签字赊欠,至今共欠原告餐费23994.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托不给。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赊欠的餐费239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房金龙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杨建峰签字的餐饮菜单60张予以证实。被告杨建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09起,被告杨建峰多次在原告房金龙经营的位于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的房记餐厅就餐,饭后在餐费单上签字赊欠,现共欠原告餐费23994.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后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杨建峰签字的餐饮菜单60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建峰在原告经营的房记餐厅就餐,接受原告的服务,餐后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成立。被告杨建峰出具欠条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清偿,经原告催要后仍未清偿,属于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餐费2399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房金龙餐费23994.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195.00元,由被告杨建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并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吉国附页:一、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如果不服本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在期限内没有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假日结束上班后的第一天。三、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以提出申请执行书并交到本院执行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到期之日起两年以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