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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资章与耿晓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章,封玉兰,耿晓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785号原告资章,男,汉族,1935年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小西关北夹后。原告封玉兰,女,汉族,1938年2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小西关北夹后。委托代理人魏武,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耿晓宁,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夹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资章诉被告耿晓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资章、封玉兰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章、封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资章、封玉兰负担。审判员  王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