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资章与耿晓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章,封玉兰,耿晓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785号原告资章,男,汉族,1935年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小西关北夹后。原告封玉兰,女,汉族,1938年2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小西关北夹后。委托代理人魏武,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耿晓宁,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夹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资章诉被告耿晓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资章、封玉兰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章、封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资章、封玉兰负担。审判员 王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