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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申恒涛不服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恒涛,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申腊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务行初字第18号原告申恒涛,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仡佬族。委托代理人吕跃进,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开国,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申健,系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司法所所长。第三人申腊全(申恒全),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仡佬族。原告申恒涛不服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补偿合同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恒涛以因本案诉争之地权属不明,待确权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恒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恒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恒涛承担审 判 长  闵旭光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羽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