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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丽娜与黄富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娜,黄富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92-2号原告林丽娜,女,汉族,1955年6月16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杨海涛,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勇,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富祖,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杨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绿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丽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富祖名下价值人民币2723701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被告黄富祖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剩余补偿款),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汇融保第00247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丽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暂停向被告黄富祖支付拆迁补偿款(以2723701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