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特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茂云要求宣告杨华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茂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76号申请人邓茂云,男,1939年9月30日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申请人邓茂云要求宣告杨华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杨华丽,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系申请人邓茂云外孙女)。申请人邓茂云称,杨华丽于2014年6月5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通过实验室检查:“其韦氏智力:71;可能有抑郁症状状:汉密顿焦虑症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脑外伤综合症诊断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情绪易激动,不听从劝告,辞不达意,不具有完全辩认自已的行为能力。经审查,被申请人杨华丽经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脑外伤综合症诊断标准。在2015年5月8日的庭审中,表现情绪激动、易怒、焦虑、骂人、不听从审判人员指挥及辞不达意等症状,不具有完全辩认自已行为的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华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邓茂云为杨华丽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凯升审判员 朱国生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