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亚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郭亚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亚伟,男,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亚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苑长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