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王起文、朱宾宾、朱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王起文,朱宾宾,朱江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金初字第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负责人任忠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付亮,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小明,系该行员工。被告王起文,男,汉族。被告朱宾宾,男,汉族。被告朱江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诉被告王起文、朱宾宾、朱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宾宾、朱江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朱宾宾、朱江涛的起诉。审判员 齐文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