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与补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正笔误裁定书(1)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906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对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与被告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三行至第八行中的“以被告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东山镇东山头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椒国用(1999)第00738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台房权证椒字第××号、第××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的范围内,向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承担连带责任”补正为“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以被告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东山镇东山头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椒国用(1999)第00738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台房权证椒字第××号、第××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相应比例的诉讼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 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