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玉红与吴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红,吴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红被执行人:吴吉平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玉红与被执行人吴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洛民终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3243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吴吉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笑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