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博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霍华明诉被告胡峻、齐卫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华明,胡峻,齐卫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55号原告霍华明,男,1971年9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勃,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峻,男,1982年10月11日生。被告齐卫生,男,1975年8月26日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胡军辉,任总经理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北商务外环路西1幢16层16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华明诉被告胡峻、齐卫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华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霍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霍华明负担。审判员 曹天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富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