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韩某某(韩某某)、张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张某丁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原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苏礼,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丙,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张某丁,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韩某某、张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