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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姜祥凤与姜广平、吴文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祥凤,姜广平,吴文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027号原告姜祥凤,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琼,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广平,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利娟,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文兰,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利娟,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祥凤与被告姜广平、吴文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祥凤自愿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祥凤撤回对被告姜广平、吴文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祥凤负担。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