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聪容、邱耀权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聪容,邱耀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聪容,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人邱耀权,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李聪容之孙子。申请人李聪容、邱耀权要求宣告许丽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聪容、邱耀权诉称,申请人李聪容之子邱晓红与许丽洁于2008年11月登记结婚。2009年正月,邱晓红因车祸意外身亡。同年4月21日,许丽洁生育申请人邱耀权。2009年6月,许丽洁外出,至今杳无音信。之后,申请人邱耀权一直由申请人李聪容夫妇在带养。现申请人李聪容、邱耀权请求法院宣告许丽洁失踪。经查,许丽洁,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壮族,籍贯:广西天等县,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候湾村庙山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邱耀权之母。许丽洁与申请人李聪容之子邱晓红于2008年11月24日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正月,邱晓红因意外亡故。同年4月21日,许丽洁生育申请人邱耀权。不久,许丽洁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之后,小孩邱耀权一直由申请人李聪容夫妇在带养。申请人李聪容、邱耀权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宣告许丽洁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许丽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许丽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许丽洁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聪容、邱耀权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许丽洁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李聪容为失踪人许丽洁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乾坤审 判 员 谢 忠审 判 员 聂金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严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