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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恒美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洁美沐浴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恒美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洁美沐浴用品有限公司,王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29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邵园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恒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任素芬,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洁美沐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许树孟,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焕江,系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345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恒美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洁美沐浴用品有限公司、王焕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096868.48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297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