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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韦炳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87-1号申请人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通,董事长。被申请人韦炳果。担保人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1-1号办公楼B栋1楼。法定代表人刘通,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韦炳果、陆慧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柳工牌装载机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韦炳果所使用的柳工牌挖掘机一台(机型:CLG915D,机号:CE032001)。扣押期限二年,扣押至2017年5月15日止。期间该机由本院保管。二、查封担保人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担保的柳工牌装载机一台(机型:ZL30E,机号:EL532211)。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邓绍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