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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海鹏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海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65号罪犯潘海鹏。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荔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海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18日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59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6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海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6次(广东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潘海鹏减刑十九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海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6次(广东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潘海鹏缴纳原判罚金5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海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海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