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俞祥炳与倪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祥炳,倪宝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013-2号原告:俞祥炳。委托代理人:俞程威。被告:倪宝仁。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俞祥炳诉被告倪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俞祥炳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倪宝仁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5月14日,原告俞祥炳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祥炳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祥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预收44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祥炳负担。审 判 员 陈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