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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岳池盛世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青青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盛世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青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4号原告岳池盛世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谯明聪。被告陈青青,女,生于1983年1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盛世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青青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池盛世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池盛世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池盛世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安平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