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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宏丽门窗有限公司与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宏丽门窗有限公司,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69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宏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刘贞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树安,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昌,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宏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镜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王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厂房及办公楼房产和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商业房产,并作出了(2013)镜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王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厂房及办公楼房产和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商业房产。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