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车小飞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小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沿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小飞,绰号“小飞”,男,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2月10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又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小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车小飞在本县黑獭乡杨柳池村的公路上以1000元人民币贩卖10克甲基苯丙胺给陈某(已判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小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小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车小飞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车小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车小飞在本县黑獭乡杨柳池村的公路上以1000元人民币贩卖10克甲基苯丙胺给陈某(已判决)。公安机关从车小飞手中扣押了2002元人民币,2张邮政储蓄卡。被告人车小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17日将被告人车小飞刑事拘留,羁押8天后。2014年9月25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2015年2月5日,被告人车小飞在重庆市丁市镇老街被丁市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车小飞的供述,2、张某的证言,3、陈某的证言,4、查某的证言,5、田某的证言,6、崔某的证言,7、崔甲的证明,8、许某的证言,9、田某冲的证言,10、户籍证明,11、抓获经过,12、情况说明,13、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收据,14、许某的起诉意见书,1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6、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7、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18、监视居住决定书及释放通知书,19、(2014)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20、现场称重笔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车小飞均无异议。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车小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车小飞贩卖的毒品达十克,应在七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车小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车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车小飞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车小飞五至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小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5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2020元折抵罚金2020元;作案工具2张邮政储蓄卡予以没收;所得赃款1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道刚审 判 员 李小芳人民陪审员 刘 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