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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顾某某诉侯某某、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侯某某,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男。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嘉琛,该公司董事长。顾某某诉侯某某、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侯某某、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顾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的土地,现该公司的土地已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侯某某、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