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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显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友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显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友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友储钢铁有限公司,上海蒙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有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航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东华,郑文娟,郑黄燕,黄强,郑新祝,周忠梅,林兆握,陈立桃,张金华,刘娟娟,张林树,黄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83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83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王立雄,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上海显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兆握。被执行人上海友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新祝。被执行人上海友储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新祝。被执行人上海蒙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华。被执行人上海有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强。被执行人上海航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被执行人张东华,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文娟,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黄燕,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黄强,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新祝,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忠梅,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林兆握,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被执行人陈立桃,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被执行人张金华,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刘娟娟,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张林树,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黄贵英,女,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420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显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4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剑东审判员吴刚审判员吴昊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