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凤斌诉被告刘秉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斌,刘秉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937号原告:孙凤斌,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秉荣,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于洪区荣达威尼斯度假酒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于洪区荣达威尼斯度假酒店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晓蕾,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于洪区荣达威尼斯度假酒店法律顾问。原告孙凤斌诉被告刘秉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小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凤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秉荣经合法传唤后尚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拖欠工资,至今尚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2014年3月工资1850元、4月工资1310元,共计3160元。被告辩称:拖欠工资数额3160元属实,因被告现资金周转困难,待被告资金充裕将全额支付原告工资。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到被告个人经营的于洪区荣达威尼斯度假酒店工作。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载明“沈阳市于洪区荣达威尼斯度假酒店欠孙凤斌工资明细经企业与该员工双方确认,此工资明细为所欠工资金额属实。企业承诺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给付第一笔,2014年10月30日前全部结算完毕2014年3月工资1850元2014年4月工资1310元”,该笔款项被告至今尚未支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经开庭审理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劳务,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原告2014年3月工资1850元、4月工资1310元,共计3160元,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1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秉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孙凤斌支付工资款31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秉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小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