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浦曙明与倪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曙明,倪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57号原告浦曙明。被告倪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曙明诉被告倪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浦曙明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