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霞与天津市南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霞,天津市南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964号申请执行人周霞,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市南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政府后院二楼)。申请人周霞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941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度冬季取暖补贴335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44.8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元、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一个月工资16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电话通知,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需要时间协商,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暂缓执行申请。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94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来旺审 判 员  孙志伟代理审判员  胡福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