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三标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钻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三标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钻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17-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三标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胡启宇。委托代理人:林桐生,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钻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关毓康。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三标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钻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三标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8.06元、财产保全费1229.03元,合共2797.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志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冬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