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欧XX与林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XX,林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50号原告:欧XX,女,壮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告:林XX,男,汉族,1955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与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XX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欧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德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