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军与王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15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王亮,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3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怀远荆山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亮在中国农业银行怀远荆山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0175.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