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宝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宝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392号原告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影,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永威。被告河南宝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穆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宝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宝和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平顶山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卫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