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邓国合与杨占良、王云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合,杨占良,王云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33-1号原告邓国合,男,1971年出生。被告杨占良,男,1961年出生。被告王云姣,女,1960年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合与被告杨占良、王云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国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占良、王云姣所有的豫R小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占良、王云姣所有的豫R小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永辉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人民陪审员 任书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