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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羽婷与张振强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羽婷,张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40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400号申请执行人张羽婷,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被执行人张振强,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申请执行人张羽婷与被执行人张振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张振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羽婷安置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83元,由被告张振强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振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张羽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述安置补偿分期付清,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及时兑现,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