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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仕伟与廖环宇、李泉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伟,廖环宇,李泉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晓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432-2号原告:杨仕伟。被告:廖环宇。被告:李泉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修顺,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杜之广,经理。被告:孙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伟诉被告廖环宇、李泉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晓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仕伟以被告廖环宇已缴纳50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李泉城所有的鲁E×××××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杨仕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泉城所有的鲁E×××××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人民陪审员  商昌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