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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花枝申请执行尚道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花枝,尚道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吕花枝,女,汉族,1955年3月19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尚道吉,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车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花枝以此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道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77.36元、执行费用及执行完毕期间相应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赤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