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尚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尚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斋。被执行人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秀玉。被执行人尚秀玉。原告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尚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尚秀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尚秀玉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被执行人尚秀玉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本案审理阶段曾经查封(后被解除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其公司内的房产(权证号:袍江14200号、袍江19494号)已被另案查封,且已被抵押。同时,本案审理阶段还对被执行人尚秀玉名下坐落于绍兴柯桥万达广场2幢26002室、8幢101室两处房产进行了首轮查封,但因该两处房产已被另案抵押,本院已将处置权交由该抵押案件的执行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处置。所有上述财产,均需待相关案件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偿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助理审判员 董 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荷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永斋,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东堰村。法定代表人尚秀玉。被执行人尚秀玉,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新凯路176号。原告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尚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尚秀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尚秀玉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绍兴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被执行人尚秀玉现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本案审理阶段曾经查封(后被解除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其公司内的房产(权证号:袍江14200号、袍江19494号)已被另案查封,且已被抵押。同时,本案审理阶段还对被执行人尚秀玉名下坐落于绍兴柯桥万达广场2幢26002室、8幢101室两处房产进行了首轮查封,但因该两处房产已被另案抵押,本院已将处置权交由该抵押案件的执行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处置。所有上述财产,均需待相关案件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偿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助理审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