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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红贺与秦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贺,秦秀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垒,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秀玲,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上诉人刘红贺因与被上诉人秦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5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陈洋、牟田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红贺、委托代理人杨垒,被上诉人秦秀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法院仅根据刘红贺书写的“收油条”便认定秦秀玲与刘红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依据不充分。第二,一审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2月9日,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本案,但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5043号民事裁定只有一名审判人员署名,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50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 飞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牟田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小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