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茌平县信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信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少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被执行人: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肖福祥。本院在执行茌平县信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77202.81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民五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