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行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行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红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修宏,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施工地:沁阳市水岸花园项目工程)法定代表人庞长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沁人社罚决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确定:对被执行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罚15000元。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沁人社罚决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李翠霞审 判 员 王保潼人民陪审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